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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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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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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女子误还假失主,对真失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拾获东西要还给失主,但是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呢?错把食物还假失主呢?作为好心人的要对真失主承担赔偿责任吗?详细请见下文结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酒店内客人陆续离开,一名姬姓酒店会员在用微信支付用餐费用。姬姓顾客结完账刚走不远,当天值班的李

  我们都知道拾获东西要还给失主,但是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呢?错把食物还假失主呢?作为好心人的要对真失主承担赔偿责任吗?详细请见下文结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酒店内客人陆续离开,一名姬姓酒店会员在用微信支付用餐费用。姬姓顾客结完账刚走不远,当天值班的李某发现收费台上有一部手机。因为当时没有其他顾客在,李某误以为是这名刚结完账的姬姓顾客遗落了手机,连忙拿起手机追出去。

  “这是您的手机吗?”面对李某,姬姓顾客未说一声,从李某手中拿起手机,直接坐上停在酒店前的车离开。

  李某返回到店里收银台,20分钟后,真失主急匆匆赶来,说刚才一部手机掉到这里了,李某问其是什么手机,什么颜色。当真失主报出手机是iPhone6以及颜色时,李某才发现自己大意了,刚才捡的手机还错了人,拨打手机则显示关机。老板得知情况后,连忙与李某一起到神龙派出所报警。

  随后,李某与同事一起查看酒店的监控,并查到了姬姓顾客的信息,由于该会员记录中未留手机号码,故无法联系上拿错手机的姬先生。

  二、案例分析:

  1、涉案的iPhone6手机属于遗忘物。

  (1)所谓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本应带走但因疏忽而暂时遗置于出租车、餐馆、银行或邮局的营业厅等特定场所的财物。

  (2)其法律特点是:

  一是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

  二是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因此该场所的管理或服务人员就有了保管好该遗忘物的义务,即该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财物行使第二重控制支配权,同时财物也未脱离保管人的控制区域范围。三是持有人往往能够忆起自己的财物遗忘地点,能及时采取措施便能迅速恢复对财物的控制。

  2、涉案的iPhone6手机之所以被遗忘在收费台,自然是顾客在该酒店消费办理业务或结算时不小心遗忘。

  (1)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失主离开酒店后,与酒店双方形成一种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此时的酒店即是“善良管理人”。

  (2)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其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一般而言应尽到通知、报告、保管、招领、返还之义务。即进行善意管理时,应尽快通知权利人;

  (3)在未能联系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时,应报告有关部门;对善意管理之物,应负妥善保管之义务;对权利人进行招领的,须于一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

  3、从上述报道来看,李某误以为涉案的iPhone6手机是姬姓顾客的,故将手机交给姬姓顾客,由此导致真失主无法要回遗失物。李某当时在值班,其作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法律上要根据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当时工作环境等诸多要件,判定李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而确定就酒店是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在此事件中,某律师认为酒店没有过错责任。酒店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酒店只应当对有过错的事来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真失主保管自身财物不当,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可以通过酒店登记的姬姓顾客信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姬姓顾客返还财物并追究姬姓顾客的刑事责任。

  发现收费台上有一部手机。因为当时没有其他顾客在,李某误以为是这名刚结完账的姬姓顾客遗落了手机,连忙拿起手机追出去。

  “这是您的手机吗?”面对李某,姬姓顾客未说一声,从李某手中拿起手机,直接坐上停在酒店前的车离开。

  李某返回到店里收银台,20分钟后,真失主急匆匆赶来,说刚才一部手机掉到这里了,李某问其是什么手机,什么颜色。当真失主报出手机是iPhone6以及颜色时,李某才发现自己大意了,刚才捡的手机还错了人,拨打手机则显示关机。老板得知情况后,连忙与李某一起到神龙派出所报警。

  随后,李某与同事一起查看酒店的监控,并查到了姬姓顾客的信息,由于该会员记录中未留手机号码,故无法联系上拿错手机的姬先生。

  二、案例分析:

  1、涉案的iPhone6手机属于遗忘物。

  (1)所谓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本应带走但因疏忽而暂时遗置于出租车、餐馆、银行或邮局的营业厅等特定场所的财物。

  (2)其法律特点是:

  一是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

  二是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因此该场所的管理或服务人员就有了保管好该遗忘物的义务,即该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财物行使第二重控制支配权,同时财物也未脱离保管人的控制区域范围。三是持有人往往能够忆起自己的财物遗忘地点,能及时采取措施便能迅速恢复对财物的控制。

  2、涉案的iPhone6手机之所以被遗忘在收费台,自然是顾客在该酒店消费办理业务或结算时不小心遗忘。

  (1)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失主离开酒店后,与酒店双方形成一种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此时的酒店即是“善良管理人”。

  (2)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其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一般而言应尽到通知、报告、保管、招领、返还之义务。即进行善意管理时,应尽快通知权利人;

  (3)在未能联系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时,应报告有关部门;对善意管理之物,应负妥善保管之义务;对权利人进行招领的,须于一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

  3、从上述报道来看,李某误以为涉案的iPhone6手机是姬姓顾客的,故将手机交给姬姓顾客,由此导致真失主无法要回遗失物。李某当时在值班,其作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法律上要根据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当时工作环境等诸多要件,判定李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而确定就酒店是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在此事件中,某律师认为酒店没有过错责任。酒店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酒店只应当对有过错的事来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真失主保管自身财物不当,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可以通过酒店登记的姬姓顾客信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姬姓顾客返还财物并追究姬姓顾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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