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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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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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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二审胜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争夺合法财产的途径

关键字:案外人异议之诉 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  承包人

转包人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胡钦律师 邓攀


【案情介绍】

2014年底,案外人周某承包了某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原是某医院发包给某文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某文化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周某。2015年,工程施工完毕后,某医院应当支付某文化公司30万工程款,其中有20万工程款是属于案外人周某的。就在某医院将30万工程款划拨给某文化有限公司之际,某文化有限公司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作为原告,申请法院将被告某文化有限公司的这30万工程款进行查封冻结。案外人周某得知后,立即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对被冻结的30万元工程款提出异议:“这30万工程款中的20万是周某的,周某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原告李某,也不属于被告某文化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诉讼策略】

1、首先,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自从2015年2月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后,这种“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也有了新的办案方式和办案思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因为担心被查封的30万元有可能被原告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律师立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其中的20万元是属于案外人周某的异议。这样才能将20万元留住,不被执行。

2、因为案外人周某作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为了确认案外人周某对20万元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律师同时起诉某文化有限公司和某医院,对这20万元工程款进行确认,以便在执行阶段的时候,这20万元优先执行给案外人周某。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案外人周某对20万元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立即停止对20万元工程款的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首先,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最好在争议的财产被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院对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 如果争议的财产被执行或者灭失后,那么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及时的收到保护。

而且,案外人对于争议的财产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比如“优先受偿权”、“所有权”、“抵押权”“使用权”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发布后新规定的一种新的案件事由,有诸多新的法律规定,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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