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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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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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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都有哪些法律效益

  收养关系本身属于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可以成立当然也就可以因为一些原因而解除。那么这个收养关系在解除之后,会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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