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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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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谁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

  人身损害顾名思义就是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人身损害呢?有时候是其他人有意的伤害,有时候是动物伤害,有时候是自然原因伤害,不管是什么伤害都会依法赔偿。那么谁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什么情况下会受到人身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称为赔偿义务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为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加害行为或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基于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前者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致行人坠入井坑或撞击堆积物受伤。自然事实造成损害事故,包括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前者如宠物伤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无论损害事故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实造成,有损害事故则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损害时,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维护制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为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加害人相一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有关。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人。

  谁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

  一、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同样确立了基于过错的自己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即加害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一致。

  二、 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典型的雇主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也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原则上系一种无过错归责的严格责任,当然,就替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言,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应当有过错,但就赔偿义务人而言,则其承担责任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合同关系、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主替代责任作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就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作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对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作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之不致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动物致害是由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挑逗、攻击引起,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责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或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

  四、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物件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第一个重要原因。《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所有人、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滚落、滑落或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成为赔偿义务人。该条关于构筑物、堆放物、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未尽维护、管理义务,致使构筑物、堆放物、树木等出现规定的情形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设计者或施工者因设计或施工缺陷与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维护、管理义务竞合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设计者或施工者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在责任承担上采取过错推定确定民事责任。设计者、施工者、所有人、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替代赔偿责任人概述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雇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谁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的内容。我们都有维护自己身体安全的权利,我们的身体安全是不容侵犯的,所以我们不能随意的让别人伤害我们,若果我们受到人身损害的话,就要依法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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