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7-6861-7880

律师介绍

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手机号码:13768617880

邮箱地址:huqin11@126.com

执业证号:14501201210529495

执业律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仙葫大道开发大厦12楼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是不同的,但是他们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需要赔偿的,只是如果要赔偿的话需要提供的证据肯定还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话,需要的证据是什么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若侵害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68617880

联系地址:广西仙葫大道开发大厦12楼

Copyright © 2016 www.hq365lawyer.com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