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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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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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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老人摔骨折了,双方无过错,要不要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总难免会碰碰磕磕。那么如果老人摔骨折了,双方无过错,要不要赔偿呢?但是最近就有个案例是老人摔骨折,车主判赔2万,为何呢?

  一、基本案情: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二、案例分析: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1、法院: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两人分担损失,阿姨赔2万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载明,事发经过是赵大伯在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2、律师有话说

  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目前尚不明确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

  由于法院的判决文书没有公开,目前尚不明确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并情绪化地将此案与某些案子进行勾连。

  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车和行人发生关系时才适用的。

  这种法律规定依据的是责权利平衡原则,相对于机动车来说,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弱势一方,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尽可能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但其适用的范围,法律早已明确为“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杭州此案不能简单套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原则的针对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4、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李阿姨的自行车与赵大伯的摔倒,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都值得商榷。既然法院对赵大伯的诉求不予采信,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又如何判决李阿姨赔偿2万元呢?至少,我们依据可循的法律规则,找不到合理的依据。

  假如一行人导致骑车人摔倒并致其受伤,那么谁是强者?假如,70岁的赵大伯推车,而59岁的李阿姨摔伤,那么谁又是弱者?所以网友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情绪化宣泄。

  此类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律是刚性的,是解释规则的,判决不同于庭外调解。这一点,特别需要谨慎。

  5、新规速递: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号才正式实施,其中就有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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