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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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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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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如何保护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我们该如何保护人身自由权呢?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措施以及与其相关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1﹒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视。毕竟,宪法只规定基本问题,人身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刑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还对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处,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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