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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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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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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要约主体的风险有哪些?

  要约是合同的一种,要约是指要约人向被要约人发出邀请,请求被要约人接受邀请的行为,而要约在签署的过程中,会产生比较多的法律风险,这是当事人需要防范的,那么要约主体的风险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要约主体究竟有什么风险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析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要邀请时有发生。《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三、要约的形式有哪些

  要约可以有三种方式:书面、数据、电文。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要约主体究竟有什么风险”问题进行的解答,要约主体的风险就是要约在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要约内容不确定、要约撤回方式不当、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等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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