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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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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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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新股东入股如何计算股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都会以股东的形式进行相应的投资,那么就会涉及到股权的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对于新入股东来说该怎样计算股价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入股东如何计算股价

  1、有限公司新增股东,入股股价按原始股价(比如1 元)还是按权益价(比如2元)是不是每次新增股东都需清盘。

  2、变现机制,股东退股变现比例是多少?剩余资产肯定缩水和公司风险也加大。

  如何退股变现

  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初步分析,一般情况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股东从原有股东处受让取得公司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增加;另一种是新股东对注册资本增资,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取得股东的地位。

  一般而言,企业经营几年后资产增加了,新股东取得股权份额往往不是其投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而是要少。具体新股东的投资能取得多少股份可以由股东间协商决定,并非每次都要清盘。

  但是,在后一种新股东对注册资本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是以非现金增资的,应对新股东的出资进行评估。

  第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进行退股变现,只有在公司章程无约束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从上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新入股东应该怎样计算股价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对于股份的投资来说,是有着相应的风险的,故大家在投资的时候要多加注意,签署好相应的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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