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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现任于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总所。2017年度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优秀会员。曾经服务多家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企业等大型企业,十年间从点滴案件和各类企业法务经理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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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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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用别人的名义买房有什么风险

  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国家买房政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购房者会将买来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这样做其实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便是如果名义上的产权人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无法出示有力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就面临着失去房屋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基本上只作形式审查,即仅仅审查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如果证件真实、材料合法,就会发给其产权证书。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如果想主张房屋所有人和产权登记的不一致,真正的权利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购买的,然后去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现实中,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特殊情况下确有这种需要的,应尽量选择可靠的、守信的熟人、亲友,双方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问题。

  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还要充分行使对房屋的处分权,如装修、居住房屋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注意保留装修合同书、相关居住证明和出租协议等,还要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银行按揭的记录。

  在遭遇法律风险时,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名义上的产权人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无法出示有力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就面临着失去房屋的风险;如果名义上的产权人私下出售房屋,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而购买了房屋的,可以因善意取得而得到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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